• 依據99年6月1日台特教字第0990079301號函公告
  • 任職於各級學校或特教資源中心之物理治療師或職能治療師,若為機關學校編制內或為專職人員,且依規定應加入公會者,其加入公會所需常年會費之負擔,應由任職機關學校本權責核處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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下載此檔案 (育部回函990601.pdf)函文教育部回函-任職於各級學校或特教資源中心之治療師繳納常年會費之負擔229 Kb西元2010年06月16日 12:16